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科技网络

创业请保护知识产权 别等失去再后悔莫及

2017-09-15 14:39:11

  不知走在创业路上的小火伴们是不是有过这样的想法:

  • 商标注册?不重要,等我把产品做出来再说吧



  • 知识产权布局?不着急,等我的产品有1定知名度再着手吧

  • 侵权风险?没弄错吧,世界这么大,我在使用的商标(或品牌)怎样可能已被他人先注册?

  不知有过上面想法的小火伴们,后来是不是遇到过这样的问题:

  • 哈哈,我的产品做出来了,简直是对“爱咋咋地”品牌的完善诠释!
啊?!“爱咋咋地”的商标已被人注册了?
还是在我们的业务分类里?
怎样办,要不要买回来,还是换个商标(或品牌)?总觉得如果不是“爱咋咋地”,产品与灵魂就不能完善契合,这类滋味,你懂的。

  • 哦耶!我们付出的时间和金钱有回报啦,我们的商标(或品牌)已在圈内很有知名度啦,我要开始注册商标啦!


甚么?!我们的logo(或品牌)已被第3方注册商标了,怎样办,难道只能为他人做嫁衣了?



  • 多亏我们技术团队天才的大脑,想出这么个天才的方案解决了这个业内的困难,产品果然供不应求,咦,怎样没人下定单了,甚么?竞争对手出了仿品?!找律师告他们!律师见面就问,您有专利吗?



  • 满心欢乐产品上线,团队庆贺用户数突破200万!甚么?!收到了律师函,说我们的logo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被要求停止使用和进行赔偿,我的天,这是怎样回事。



  • 融资前夕,竞争对手起诉我方“商标侵权”,并以高额赔偿为条件进行要挟,投资人说需要先解决这个问题……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已意想到,如果在创业早期不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可能会给创业公司造成比较辣手的麻烦。

  在创业早期,知识产权保护虽然不能马上为企业带来直接的利润,但可以帮助企业避免未来无谓的损失和风险,正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建议大家在进行产品研发和业务构建的同时,也要做好初期知识产权的保护。

  1、不同创业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重点

  知识产权从分类上看主要包括:

  • 线下部份:商标,著作权,专利;

  • 线上部份:域名。

  从品牌塑造的角度来说,互联网创业企业公司名称、产品或服务名称(品牌)及公司域名最好能够相同或尽量保持1致,因此线下及线上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共同进行。

  互联网创业企业应根据自己业务类型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保护,比如以软件开发为主营业务需重点关注:

  • Logo的商标保护

  • ICON的著作权保护

  • 自主开发的软件模块及工具的著作权保护

  • 域名保护

  以高科技产品的研发制造为主营业务的企业除上述外,还需要关注专利部份的保护。

  从阶段上看,商标和域名是创业早期最早需要着手的,即在肯定品牌或产品名称时便可以开始做的,毕竟互联网创业企业不管主营业务是甚么,都和上述两项知识产权分不开。

  知识产权布局,听起来有些高大上,在创业最早期阶段或许不用马上进行,但在产品上线或销售之前,还是建议请专业的律所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行兼顾计划,以免后续产生没必要要的争议或纠纷。

  著作权和专利则需根据企业实际研发进程判断,建议在可以进行保护申请的最早时点着手办理。

  2、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商标保护是每一个创业企业都需要面临的问题,也是大家提出最多疑问的地方,所以下面我们以商标申请为例,和大家简单介绍1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

  3、时间:宜早不宜晚

  由于我国注册商标采取“在先注册”保护原则,所以建议大家依照“市场未动,商标先行”的原则,肯定产品名称后即着手商标查询和申请,没必要等到产品上线以后,以便抢占先机。

  4、内容和种别:核心字段和种别及延伸

  核心字段,即名称中区分于其他产品的具有显著性的部份作为主商标是1定要保护的(首先是文字,如果Logo带有图形可以申请文字与图形的组合)。

  核心种别,即项目的主营业务所在商标种别,是首先要进行申请的。

  另外,如果开创人已对项目有未来的长时间计划,建议在申请时进行适当延伸:

  • 内容上的纵向延伸:可以斟酌未来产品的上下游发展,是不是会有子品牌的产生;

  • 种别上的横向延伸:可以斟酌未来产品如果要做交易闭环的话可能需要触及哪些领域,进而判断在本行业之外的相干行业种别上进行哪些延伸,并适当进行申请。

  5、方式:找代理机构和律所做咨询

  在商标申请前,找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或律所就拟申请的商标做咨询和检索,了解你申请商标是不是符合申请要求及是不是有其他人已在该种别注册了相同或近似商标(跨境业务的也需要做境外检索)。

  如果拟注册商标已被第3方注册,应及时斟酌是不是更换相干商标,或斟酌从第3方购买该商标(初期购买的价格1般比后续产品已有1定知名度后的购买更有优势)。

  6、如何应对歹意抢注行动:有法可依

  由于《商标法》中有大量条款,如第105条、3102条、4104条,4105条等,均规定对歹意抢注的商标,权利人可以在初审公告期内提起异议申请,或在该商标被注册后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无效。

  但上述救济途径需要满足1定条件,例如:

  • 具有在先权利或在先使用该商标并已取得1定影响力;

  • 对方以不正当手段(歹意)抢注。

  上述要件中“在先权利”指在对方申请日前针对所申请的商标标识享有包括著作权、商号权或姓名权等在先权利。

  “已有1定影响力”主要是通过宣扬途径和效果进行判断,如广告,用户,商业合作火伴等,且具有1定主观性,1般创业企业初期可能会比较难被认定满足该条件。

  而“不正当手段”主要是判断对方是不是有歹意,例如如果是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话,那末就比较容易认定。但是在创业企业可能出现的如BP外流等缘由致使被抢注的,举证起来存在1定困难。

  另外很多情况下,权利人除需证明本身的在先使用并有1定影响力外,还需证明对方由于此种影响力应当知晓该权利的在先使用等才能判断对方的歹意,此类举证也非易事。

  综合来看,为了不后续维权困难及本钱太高,建议大家提早安排商标检索及注册,同时注意相干信息的保密。毕竟与成功地打赢1个异议或无效宣布案件相比较,不管是时间本钱还是金钱本钱,商标的检索和注册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几近算是可以疏忽不计的。

  创业维艰,希望上述有关于创业早期知识产权保护的介绍能够对创业路上的小火伴们有所帮助,如果大家在创业进程中遇到其他的法律问题,也欢迎给我们留言。

推荐阅读
图文聚焦